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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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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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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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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2,933元 │110年12月11日 │8.6% │自111年1月12日起,其│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
│002 │82,422元 │110年11月19日 │8.08% │自110年12月20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
│ │ │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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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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