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3064,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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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戴淇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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