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肆萬肆仟參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貳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8/2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44303元及專案補貼款$21186元共計新臺幣$654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續約服務申請書、用戶帳款結餘資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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