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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官德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進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螺絲等貨物,雙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訂貨,因債務人積欠貨款新臺幣307,880元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形式審查,本件出賣人為鴻揚螺絲有限公司(前名稱:德昕螺絲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並非買賣之當事人,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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