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920,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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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欣耀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市苓雅戶政事務所,此據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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