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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滄山
上聲請人吳滄山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PO1677189」,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PQ1677189」並不一致;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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