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姚桂芳
上聲請人姚桂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1年2月11日向本院陳報欲更正二紙系爭票據之號碼,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