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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瑄
上聲請人陳瑄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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