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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邱炳榮(即邱進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邱炳榮(即邱進添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次男)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補正次男之簽章)。
四、繼承人(次男)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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