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107061,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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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61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唐基誠
上列當事人與王建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之政府給付國民退稅福利金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行政院普發給債務人之新台幣6,000元退稅款額之現金。

請求本院執行債務人於財政部國庫署之政府給付國民之退稅福利金,依其法源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是以聲請執行標的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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