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4977號
聲 請 人 呂員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與分配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執行時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1日聲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田智之遺產管理人陳清和律師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3066號之不動產標的參與分配,並提出他院分配表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未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以111年8月16日雄院和111司執瑞字第84977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1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於收受上開通知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自應認其聲請不備法定程式,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