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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84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葉洊勝即葉佳瓏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第三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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