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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0389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許桂菁
債 務 人 宋翁明珠(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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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庚和即宋翁明珠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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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素雲即宋翁明珠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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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宋美貞即宋翁明珠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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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戶籍址在台南市後壁區等,皆非本院所轄,應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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