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更,12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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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李家淳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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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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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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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變更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不得終止保險契約領取解約金或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文。

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家淳(原名:李美雪)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附表:
保險公司 要保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家淳(原名:李美雪)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家淳(原名:李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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