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更,171,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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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1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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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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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異議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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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呂國源(立國當鋪)
權人
聲請人即債 林惠琛
務人 之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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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惠琛執行更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呂國源(立國當鋪)為民間債權人,惟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呂國源(立國當鋪)部份,向本院提出本票、借據、匯款單、債務抵償確認書、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匯款單及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證,堪信該債權存在為真實,異議人所主張其債權未盡確實,容有可議等語,顯屬誤會。

綜上,該部份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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