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請人即債 蔡宗育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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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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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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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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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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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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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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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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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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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國泰小龍台、恒大、聚和證券、國泰人壽保單,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國泰小龍台、恒大、聚和證券、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9,166元、國泰小龍台、恒大、聚和證券現值39,676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29,993元,加計預納費用5,000元,合計共223,83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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