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清,159,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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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債 李元寶(原名:李源保)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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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呂姿慧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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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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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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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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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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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312股,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其中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312股,非上市上櫃股票,變價無實益。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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