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清,171,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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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請人即債 黃秀雯
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佑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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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遠雄人壽、康建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全球人壽等保單解約金與存款,分別由本院請遠雄人壽檢送解約金,以及債務人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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