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清,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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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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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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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機車2輛、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其中民國96年出廠之機車車齡15年已登記報廢,另105年出廠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均不予變價;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29,63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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