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清,8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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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王建華
務人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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