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何○○正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鼓山區內惟段五小段579、591、592、592-1、592-2地號土地及64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蕭國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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