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1529,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袁偉


相 對 人 羅寶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
│001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09年12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15│
├──┼──────┼─────┼───────┼───────┼────┤
│002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1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16│
├──┼──────┼─────┼───────┼───────┼────┤
│003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2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17│
├──┼──────┼─────┼───────┼───────┼────┤
│004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3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18│
├──┼──────┼─────┼───────┼───────┼────┤
│005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4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19│
├──┼──────┼─────┼───────┼───────┼────┤
│006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5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20│
├──┼──────┼─────┼───────┼───────┼────┤
│007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6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21│
├──┼──────┼─────┼───────┼───────┼────┤
│008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7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22│
├──┼──────┼─────┼───────┼───────┼────┤
│009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8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23│
├──┼──────┼─────┼───────┼───────┼────┤
│010 │109年7月23日│100,000元 │110年9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No256824│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