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9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NG CROWN ELECTRIC WIRE COMPANY LIMITED、卓森福、卓彥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受任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卓森福、卓彥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LONG CROWN ELECTRIC WIRE COMPANY LIMITED之撤銷前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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