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樹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完整之當事人資料(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黃樹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