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6701,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
聲 請 人 胡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良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三、相對人陳良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