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689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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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93號
聲 請 人 林士棻

相 對 人 黃金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689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3年2月28日 760,000元 未記載 103年2月28日 769657 002 103年3月27日 799,000元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15日 671358 003 103年3月27日 340,000元 未記載 103年3月27日 671359 004 104年5月8日 20,000元 未記載 104年5月8日 662551 005 104年5月8日 20,000元 未記載 104年5月8日 662552 006 105年3月21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5年3月21日 769666 007 105年8月18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5年8月18日 769667 008 105年9月12日 20,000元 105年9月15日 105年9月15日 769668 009 105年11月11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5年11月11日 769669 010 105年12月6日 20,000元 未記載 105年12月6日 769670 011 106年4月21日 8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21日 769672 012 106年5月5日 20,000元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769673 013 106年5月6日 15,000元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769674 014 107年2月12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07年2月12日 219002 015 107年2月12日 20,000元 107年3月15日 107年3月15日 219003 016 107年2月12日 23,000元 107年3月15日 107年3月15日 219004 017 107年3月30日 44,000元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219005 018 107年9月17日 120,0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9月17日 21900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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