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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聲 請 人 王惠珍
相 對 人 朱亮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編號5之本票,其票面金額記載之文字與數字號碼不符,故應以文字所示為準,併此敍明。
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2月21日 500,000元 109年3月21日 No469290 002 109年3月4日 200,000元 109年3月25日 No469297 003 109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09年11月29日 No443013 004 110年7月22日 100,000元 110年8月20日 No109320 005 110年12月2日 402,000元 未記載 No458771 006 110年12月2日 152,000元 未記載 No458772 007 110年12月2日 204,000元 未記載 No458773 008 110年12月2日 350,000元 未記載 No4587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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