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730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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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0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乙○○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三、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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