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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鄭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芫IDINH BAT PHU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丁■芫IDINH BAT PHU清晰可辨識在台居留證影本(台端所提之居留證影本,相對人之中文名稱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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