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審訴,124,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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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4號
原 告 林湧盛
被 告 許作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被告前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擔保對原告之假執行,經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133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3,340,000 元後,業以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3830 號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執行在案,且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被告並獲清償,然系爭判決之假執行宣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廢棄,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於系爭執行事件中所分得款項等語。

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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