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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9號
原 告 吳宗憲
被 告 賴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及服務費,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臺東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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