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小上,86,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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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呂愛珠
被 上訴 人 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義翔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莊麗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高義翔,此有高雄市鹽埕區公所民國112年1月9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金鹽埕大樓11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7頁),因高義翔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高義翔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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