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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孫致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蔡宏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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