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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大寮活泉靈糧堂
法定代理人 鍾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大寮活泉靈糧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大寮活泉靈糧堂(以下簡稱本堂)原係財團法人基督教鳳山活泉靈糧堂(以下簡稱母堂)捐贈提供土地、建物作為財產設立者(詳見章程第五條),後因本堂部分教友流失,教會負擔銀行貸款及教會活動、傳道人薪資等顯有困難,經與母堂協商結果,認為本堂與母堂兩個財團法人合併,將本堂併入母堂,本堂財產全部歸入母堂(即財團法人基督教鳳山活泉靈糧)名下,由於母堂人數眾多,財務能力健全,一切困難必可迎刃而解。
乃經本堂董事會110年12月12日決議將本堂財團法人辦理解散並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記錄影本、修正前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6條部分,係涉及聲請人辦理解散及清算登記之事由與賸餘財產歸屬,性質上屬財團法人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且經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函覆就其變更無意見在案,有該局111年8月11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1131832700號函存卷可參,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物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其所有財產以捐贈方式移轉歸屬本法人母堂財團法人基督教鳳山活泉靈糧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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