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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件「修正後條文」欄部分,僅屬會址變更之事項,無關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並非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範圍,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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