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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莊丁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下同)109 年11月23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因業務需求增加董事之人數,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因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之董事長,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足以證明,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述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
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為因應增加董事人數,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亦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0 年12月28日高市三區民字第11032521300 號函、相對人第1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含簽到表)、修正前後之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可以佐證。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關涉董事之人數,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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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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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
├───────────────┼──────────────────┤
│第6條 │第6條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其中一人為│
│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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