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 tock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Trinh Huu Luong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