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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高美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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