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潘書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1年7月8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6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同年8月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9年出廠車輛1部;
聲請人自陳109年至110年四處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111年1月起受雇於順來煤氣有限公司(下稱順來公司),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24,000元,自111年10月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7,200元;
聲請人稱郵局存摺110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存取款項全為代理博弈進出之金額,實際賺取代理金約10,000元;
另以子潘○祥郵局存摺領有行政院核發中低收入戶防疫補助,110年6月3日每人1,500元、111年3月30日起迄今每人每月500元(更卷第125頁背面、145、155頁),未領有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7至3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至6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至8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0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1頁,更卷第33頁正背面)、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47至4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6至1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3至1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22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6至1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3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9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更卷第109至110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表(更卷第50至80、127至141頁)、自用小客車行照(更卷第115頁)、順來公司陳報狀(更卷第123頁)、員工職務證明書(更卷第36頁)、子潘○祥郵局存摺及交易明細表(更卷第142至146頁)、本院112年3月8日調查筆錄(更卷第162至164頁)、台灣運動網登錄投注畫面(更卷第167頁)、不屬於投注金額之來源說明(更卷第166頁正背面)、當事人陳報狀(更卷第31至32、125至126、154、155、166頁正背面)等附卷可參;
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含租金補助、行政院補助)31,700元(計算式:24,000+7,200+500=31,700),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原主張每月支出17,350元(有房屋租金5,000元,調卷第5頁),其後稱每月支出24,850元(有房屋租金10,500元,更卷第126頁),並提出租賃契約、租金轉帳明細(更卷第100至104、142至146頁)為證。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子女潘○翔之扶養費,每月3,500元(更卷第126頁),經查:潘○翔係101年生,現就讀國小四年級,109年度無申報所得,110年度申報所得60,000元(土地銀行受託信託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社會福利公益安養信託財產專戶,下稱龍騰信託財產專戶),名下無財產,自109年1月起至今每月領有身障輕度補助3,772元;
聲請人稱龍騰信託財產專戶係因其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110年度每月受資助關懷金5,000元,共計60,000元,其中40,000元用於支付維膜助聽器(更卷第31頁背面);
111年3月1日領有器具補助20,000元(更卷第93頁);
另行政院核發中低收入戶防疫補助,110年6月3日每人1,500元、111年3月30日起迄今每人每月500元,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105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43至45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5至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8、35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更卷第114頁)、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更卷第157頁)、111年度學期收費收據及補習繳費單(更卷第156、158-160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88至99、142至146頁)、耳膜出貨器(更卷第116頁)附卷可參。
潘○翔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應有受扶養之權利。
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以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088元,扣除每月領取身障輕度補助、行政院補助後,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4,408元【試算:(13,088-3,772-500)÷2=4,40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可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1,7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子女扶養費3,500元後,剩餘10,89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845,215元(調卷第40、33、32頁,包括:土地銀行、元大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9年(計算式:3,845,215÷10,897÷12≒29)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