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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陳亭君
被上訴人 吳修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110年度雄簡字第1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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