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簡上,333,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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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洪富吉
訴訟代理人 洪碧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蕭洪秋香、柳玉娟、洪郁婷、王綉環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趙彬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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