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簡上,416,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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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劉佩如
被上訴人 大昌流行城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何秀娘

被上訴 人 張簡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33號第一審判決,並於上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加付累計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自不兌現之日起,以每日1,000元計算,累計至完全清償之日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315元,應再補繳2,310 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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