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109,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林珍妮
林恩饒
楊文禮
蘇明彥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0 年12月28日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為不成立或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