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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9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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