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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德港科技開發洋行
法定代理人 歐俊龍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定違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以原告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投標被告之標案(案號:JE09294P241,下稱系爭標案),因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出價均高於原告,本應由原告得標,卻遭被告違法廢標,並拒絕返還原告提出之押標金149,000元,後更讓其他廠商於109年9月1日得標系爭標案,聲明請求判定被告違約;
嗣原告提出民國112年2月21日民事起訴補正狀變更聲明為請求判定被告繼續履約。
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繼續履行系爭標案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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