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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婉貞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張啓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另附帶上訴人具狀附帶上訴未表明附帶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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