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460,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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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獻

被 上訴人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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