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464,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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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玉伶
即反訴被告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天助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3日16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12年6月7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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