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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被 告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胤鴒
被 告 蔡慧錦
黃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柒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建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發公司)自民國102 年10月11日起至105 年12月14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數額,分別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條件,並邀被告黃胤鴒、蔡慧錦、黃啟軒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詎被告建發公司自110 年10月1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㈡願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暨增補契約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核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新台幣27,53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職權酌定被告得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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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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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新│利息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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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9,929 元 │110 年11月12日│週年利率│110 年11月12日│逾期在6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起至清償日止 │內者,按本借款│
│ │ │ │ │ │利率10% ;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本借款利率│
│ │ │ │ │ │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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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4,11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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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7,441元 │110 年11月23日│同上 │110 年11月23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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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1,09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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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9,83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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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61,361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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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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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限 │利息(週年利率)│違 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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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發公司 │黃胤鴒、蔡│7,000,000 元。 │102 年10月11│依原告之定儲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部│
│ │ │慧錦、黃啟│ │日起至110 年│指數加2.3558% 計│分,按左開利率 │
│ │ │軒 │ │10月11日止。│算,債務到期時為│10% ,逾期超過6 │
│ │ │ │ │按月攤還本金│週年利率3.155%。│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利息按月計│ │利率20% 計算。 │
│ │ │ │ │付。如不依約│ │ │
│ │ │ │ │清償本金,無│ │ │
│ │ │ │ │須原告事先通│ │ │
│ │ │ │ │知或催告,視│ │ │
│ │ │ │ │為全部到期。│ │ │
│ │ │ │ │如未依約清償│ │ │
│ │ │ │ │利息,經原告│ │ │
│ │ │ │ │通知或催告後│ │ │
│ │ │ │ │,視為全部到│ │ │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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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同上 │3,000,000 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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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同上 │同上 │3,250,000 元。 │104 年12月21│同上 │同上 │
│ │ │ │ │日起至110 年│ │ │
│ │ │ │ │12月21日止。│ │ │
│ │ │ │ │按月攤還本金│ │ │
│ │ │ │ │、利息按月計│ │ │
│ │ │ │ │付。如不依約│ │ │
│ │ │ │ │清償本金,無│ │ │
│ │ │ │ │須原告事先通│ │ │
│ │ │ │ │知或催告,視│ │ │
│ │ │ │ │為全部到期。│ │ │
│ │ │ │ │如未依約清償│ │ │
│ │ │ │ │利息,經原告│ │ │
│ │ │ │ │通知或催告後│ │ │
│ │ │ │ │,視為全部到│ │ │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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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同上 │同上 │1,75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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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同上 │同上 │3,000,000元。 │105 年12月14│依原告之基準利率│同上 │
│ │ │ │ │日起至110 年│加0.755%計算,債│ │
│ │ │ │ │12月14日止。│務到期時為週年 │ │
│ │ │ │ │按月攤還本金│利率3.155%。 │ │
│ │ │ │ │、利息按月計│ │ │
│ │ │ │ │付。如不依約│ │ │
│ │ │ │ │清償本金,無│ │ │
│ │ │ │ │須原告事先通│ │ │
│ │ │ │ │知或催告,視│ │ │
│ │ │ │ │為全部到期。│ │ │
│ │ │ │ │如未依約清償│ │ │
│ │ │ │ │利息,經原告│ │ │
│ │ │ │ │通知或催告後│ │ │
│ │ │ │ │,視為全部到│ │ │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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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同上 │同上 │7,0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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