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333,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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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邱煌碧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李明通
林德泉
被 告 蘇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3年3月26日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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